快速搜尋
【研究是否須送研究倫理審查】
一般計畫(如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請申請人依下圖進行初步判定。但若經計畫審查後判定須檢附研究倫理審查文件者,仍應於計畫執行前送合格之研究倫理審查單位審查,並檢附審查通過之核准文件才可執行計畫。
註1 人體研究說明
「人體研究」依《人體研究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係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註2 人類研究說明
依科部文字第1040003540號函,係指行為科學研究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是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註3 教學實踐研究補充
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無須檢附研究倫理審查核准文件: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之知識性探索活動,將於計畫執行前檢附研究參與者招募方式及告知同意內容之相關文件。
【本校送研究倫理審查之流程】
請自行向本校委託之倫理審查委員會單位(如下表)提出申請。
編號 | 委託審查合作單位 | 網站連結 |
---|---|---|
1 | 國立臺灣大學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臺灣北區保護研究參與者聯盟)註4 | 連結 |
2 | 國立成功大學人類研究倫理治理架構 (南區研究倫理聯盟) | 連結 |
3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 連結 |
4 | 臺北市立大學 | 連結 |
5 | 國立清華大學 | 連結 |
6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連結 |
7 |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 連結 |
8 |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 連結 |